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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忽悠!国家出手整治互联网医疗(2)

2017-05-12 01:04:57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互联网医疗是一个较大的概念,就目前而言,还没有一个权威公认的定义。顾名思义,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相关医疗活动,根据其功能定位和风险水平,可以分为核心业务部分和辅助业务部分。质量和安全风险较高的业务多集中在核心业务部分即互联网诊疗活动。

因此,随着互联网医疗急剧升温,加强核心业务活动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是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但是目前尚没有相关互联网医疗的文件出台。

据程龙介绍,国际上很少有互联网医疗的称谓。从国际上的远程医疗规范来看,也不是所有患者或单一所有情形都适合互联网医疗模式。尤其是针对首诊和急症患者,现有科技手段尚无法替代医生面对面全面了解诊察患者的身体状况和疾病特点的作用。

即便对于慢病患者,也仅仅针对医患双方认可的慢病管理签约服务,才有可能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诊疗,其应用范围还是有严格限定的,当前主要集中在慢病管理、疾病康复等领域,但是必须有严格的标准化规范和协议。

监管将出台

上述提到的这份尚未公布的文件全称为《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其中《办法》一共有三十九条,分为“总则”、“互联网治疗活动准入”、“互联网诊疗活动执业规则”、“互联网诊疗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

对于互联网医疗的行为范围,《办法》中明确表示,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

以及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

由此可见,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作为医疗监管的部门,国家卫计委也是重磅出击,让火热的互联网医疗冷一冷。

“互联网医疗势头太重,失控现象出现后再管就晚了。这个行业需要规范才能健康发展。” 一位医疗领域研究人员表示。

不过,“这个办法收的是有点紧,对互联网医疗的限制死了一点,但从医疗安全角度来看,这个规范是避免互联网医疗行业出现违规行为。因为如此大规模的资金进入,势必会带来恶性竞争,为了避免民营医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个规范在当下非常必要。”上述研究人员表示。

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不再是常规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而是所有在《办法》发布前的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对于已经存在的互联网医疗公司,如果不符合这个条件,是必须要重新注册的。”程龙表示。

同时,上述研究人员表示,不能够为了监管而遏制创新,“互联网+医疗”的本质和重点在于“连接”,将全国各地的各级医生、患者、检查、病房、药房、护理、康复等一切医疗资源通过更加高效的方式进行再分配。“互联网+”医疗的社会化探索,不仅盘活了闲置的医疗资源,也调动了各方参与医改的动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患者的看病问题。

并且,这个《办法》并没有完全限制互联网医疗发展,而是更明确的规定了它的业务范围。

《办法》要求,远程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按照《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实施,签订远程医疗服务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慢性病签约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家庭医生,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签约的慢性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慢性病签约服务应当在签约服务协议中载明,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活动内容流程、双方责任权利医务以及医疗损害风险等,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程龙建议,互联网平台为医疗服务提供技术支撑,需要将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放在重中之重。如何防范医疗数据泄露、患者隐私泄露和数据安全风险,需要从信息安全硬件、软件、保障机制制度、预警机制和实施着手,提高安全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