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正文

三亚出台房地产调控措施 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2017-05-11 09:25:31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参与评论()人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坚持“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一 )在本市 (区 )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二 )在本市 (区 )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三 )对在海南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主城区 (东至风凰路和红沙隧道、南至榆亚路和南边海路、西至三亚湾路、北至金鸡岭路,不含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购买住房及在海棠湾、崖州湾沿海一线购买商品住宅的,需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连续缴纳 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以上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

经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非本省户籍人才(如教育、医疗、科研等方面专业人才 ),凭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允许在本市购买 1套住房。本市人才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出具证明文件。

大型企业或金融机构总部在海南设立分部或在本市注册并正常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凭劳动合同,允许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

本通知印发后 ,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还未实施网签的购房者,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 )等有效证明材料,可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有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已交定金但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无条件退款。

二、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本市住建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关键词:房地产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