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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两高”首次出台司法解释 打击大数据征信乱象

2017-05-11 09:24:05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购买和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

“该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金融业格局,尤其对于经营‘与个人信息相关’业务的金融企业,包括大数据、个人征信企业等产生重大影响”,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空前保护个人信息

该司法解释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作出了详细说明,并从“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严打内鬼”、“非法购买”、“收受个人信息获利”等方面对该条款作出详细解释。

“由于近几年电信诈骗等利用个人信息欺诈案件频发,此次司法解释出台是对规范行业、打击信息犯罪、维护个人信息权利提供了进一步保障,” 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非权益合伙人肖波律师对记者表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对于列举以外的个人信息还有很多,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把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要件特征,准确作出判断。”

对于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次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