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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零收费”时代正待全面开启

2017-05-10 11:05:25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降低企业成本是近期供给侧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为此,需要打出一套包括进一步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在内的“降负组合拳”。

行政性收费就是应当清理的不合理收费之一。所谓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在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如婚姻登记费、户口登记费、企业注册费、房屋登记费、货物检测费等。就项目数量与金额而言,这类费用在整个收费体系中并非主体,但因其既在理论上说不通,现实必要性也已经不复存在,相反既扭曲政府形象,又影响经济社会活力,应当在这一轮清理中,居于首列。

第一,行政性收费本来就缺乏理论正当性。顾名思义,行政性收费是以各级行政机关为主体所收取的费用。按此前的解释,收取的理由是“两个特定”,即面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但是,综观行政性收费所涉及的服务,多为行政机关的“天职”,如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质监部门进行货物检测等具有普遍性质的服务,并非什么“特定服务”。至于特定对象,用经济学语言讲,无非可以确定收费主体,实际上是前来办理上述事务的企业或个人,属于具有普遍性质的社会主体。对于这些普遍主体所需要的普遍性服务,其所需要的成本费用是普遍性的税收。对此,社会成员已经进行了支付,政府不应另立名目重复收取。

第二,行政性收费的历史理由已完全消失。既然理论上这么说不通,行政性收费何以在我国长期存在呢?总体而言,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取向在政府领域不当扩散所致。在原来的计划经济时代,只有极少数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向公众、企业或其他组织收取少量收费,这被称之为“规费”。改革开放以后,财政改革中引入了“分灶吃饭”机制。由于财政保障能力不足,政府开始允许一些单位对外收取费用,刚开始是一些随着政府职能扩大而新设立的机构,财政无钱可支,只能允许其收费以获得必要的运行经费。后来一些实行差额拨款的单位,政府也允许其通过收费补足差额,是为“补差”。再往后,一些主要面向公众的政府部门如民政、公安等,“因为具备收费条件”也开始收费。如果说前面两种情况还多多少少有一点合理性,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从一开始就属于不合理收费,政府对此心知肚明。只不过由于财力不足这一现实困难制约,才勉强让其存续至今,只是力求规范管理而已。但是,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当下中国政府之财力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语。这一本来就勉强的收费理由现在也完全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