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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IPO企业的上市关 对企业“带病上市”必须坚持“零容忍”(2)

2017-05-10 10:22:23    上海证券报  参与评论()人

以近期遭到实名举报的某公司为例。一个月前,这家公司通过了发审委的审核。然而,在该公司上会审核之前,就遭到两轮举报,直指该公司涉嫌单位行贿与财务造假。就在日前,举报者以召开媒体招待会的形式再次举报该公司,此次动静更大,所产生的影响不言而喻。笔者以为,对在上会之前就遭到举报的公司,无论是否属实,都该“暂缓表决”,待事情调查清楚后再作决定不迟。

另一方面,虽然这家公司在招股书中披露了实际控制人曾涉足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已被曝光的案件,不过也凸显出该公司在公司治理上存在的问题,因此,至少该公司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是令人存疑的。而且,由于该公司是否涉嫌财务造假还有待调查,其所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样都要打个问号。再进一步分析,公司频频遭到举报,本身就是个“问题”。在“问题”没有澄清或弄清楚之前,其亦属于“问题”企业。

如果出现企业“带病上市”情况,对质地优良的上市企业不公平,对那些因“病”上会被否的企业同样也不公平,有人因之获取巨额的利益,无形中会在市场上引发新的不公平。因此,对于“带病上市”的企业,即使其“问题”不大,即便是“小病”,但从维护市场公平的角度,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都应该对其“零容忍”。

(原标题:对企业“带病上市”必须坚持“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