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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资本市场监管亟须法律“长牙齿”

2017-05-10 01:35:17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长期以来,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之间的不适应性,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之间的不匹配性,一直为投资者所诟病。从当前资本市场形势看,加大资本市场的法律供给、针对性地提升监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已成为当务之急。

日前,证监会宣布对方正证券信息披露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在该案中,方正证券自IPO开始并延续多年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违法情节严重。此外,方正集团还隐瞒其股东签署的对方正集团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从处罚结果来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监管部门只能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给予顶格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顶格30万元罚款,以及相应责任人的市场禁入。显而易见,严重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同60万元、30万元的“顶格处罚”之间,存在巨大的不适应性。

类似情形在近年来资本市场的大案要案中频频发生。在此前ST慧球千项奇葩议案中,证监会先后开出了4份行政处罚,对ST慧球、顾国平和鲜言给予多项“顶格处罚”,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最多对上市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万元罚款。据办案人员介绍,34.7亿元的巨额罚单“板子”主要打在鲜言对于多伦股份股价操纵上,“如果没有这一点,针对奇葩议案还真不知道怎么罚”。信息披露违法的处罚金额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无法起到震慑市场主体的作用。

除了罪责刑不相适应之外,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监管部门还经常面临执法权限不足的问题。据了解,在一些案例中,监管调查人员经常会遇见涉案的当事人抗拒、躲避调查,拒绝调查人员进驻,拒绝提供财务资料等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往往需要请公安部门协调。而在成熟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传唤令,甚至具有准司法权,具备调查令、传唤甚至拘捕权。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利用新技术进行违法的案件也逐渐增多,这些违法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利益关系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对市场的破坏性也较大,在这方面法律供给也有存在不足的情况。

2016年以来,针对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各种乱象,证券监管部门进行了强有力的监管约束。其中,包括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市场深恶痛绝的行为,也包括高送转、次新股炒作等一些市场乱象。总体来看,强监管起到了对市场正本清源、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但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一些异议,认为监管过严,限制了市场活跃。客观上而言,这一认知既同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违法成本较低有关,也与一些市场乱象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约束、使得监管部门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有关。

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既要“师出有名”,于法有据,同时也要能够真正起到震慑的作用。“师出有名”是依法监管的体现,要求对现有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加大法律供给,特别是涉及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行政处罚,要与时俱进,提高违法成本,让市场监管真正“长牙齿”。

(原标题:资本市场监管亟须法律“长牙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