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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鼓励符合条件的能源企业开展股票上市融资(3)

2017-05-04 09:59:33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九)加强能源企业投资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能源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未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

二、发挥好能源行业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十)正确把握政府投资方向,明确投资范围。能源领域政府投资资金重点支持农村电网改造、煤矿安全改造、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

(十一)优化完善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对农村电网改造、煤矿安全改造、油气储备设施建设等政府投资的能源项目,建立政府投资资金分配信息发布机制,具备条件的项目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取代行政指定性的资金分配方式,不设置歧视性条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能源项目,政府投资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十二)编制能源领域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能源发展规划,编制能源领域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规划期内政府投资的重大能源项目。建立能源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

(十三)加强能源领域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以更严格标准加强对能源领域政府投资的概算预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竣工验收等事项的要求。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政府投资计划。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探索与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重大项目稽察等部门实施联合监督的新机制,强化政府投资监管。

(十四)建立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后评估制度。对能源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工期、资金使用和安全性评价等事项进行专项监管和动态跟踪。完善政府投资追责体系,建立政府投资黑名单制度,项目一经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限制、禁止项目业主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国能法改[2016]96号),重点在城镇配电网、农村电网、电动汽车充电桩、城市燃气管网、液化天然气(LNG)储运设施等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进一步简化PPP项目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创造有利条件。对确定采用PPP模式的能源项目,通过竞争性机制公平择优选择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关键词:能源企业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