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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困局何解?

2017-05-03 15:04:4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王震:三医联动,谁做先锋》

自2009年新医改以来,作为医疗服务主要提供者的公立医院改革进展缓慢。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公立医院一方面利用行政等级制集中了大量的优质资源,虹吸了大量患者,导致一些城市公立医院处于“战时状态”;另一方面机制扭曲,以药养医、以械养医,乃至以检查养医的现象仍未得到缓解,恶性医患冲突不断。为此国务院提出“三医联动”,要求“医保、医疗、医药”三个方面共同发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那么,在社会医疗保险全民覆盖的情况下,如何理解医保在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中的作用?这首先需要明确医保在整个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定位;其次,还要找准当前公立医院改革的主要症结和主要矛盾;最后,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政策举措。

一、社会医疗保险在医改中的定位

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以社会医疗保险作为主体。社会医疗保险首先属于保险,是参保人之间的互助互济,应对疾病风险,代表全体参保人利益,筹资来源于参保人的缴费,参保人与医保之间遵循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在社会保险为主的国家,比如德国,议会制定医疗保险的政策框架,政府负责监管,但医疗保险定位是社会自治的公法人,经办服务则由独立的医疗保险基金负责。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社会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但应该明确的是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不具有对其他部门的行政权力。

由此出发,医保在医药卫生体制中的定位是代表参保人利益的医疗服务购买方和第三方付费方,而公立医院是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二者之间是针对医疗服务的市场交易关系。医保与公立医院之间不存在行政关系,医保也不是公立医院的“成本补偿渠道”。“成本补偿渠道”的说法指的是以公立医院的成本核算为准,要求医保被动进行支付。医保作为“补偿渠道”的情况下,公立医院就没有提高效率、控制成本的激励,因为成本越高则得到的“补偿越多”。若如此,则将是那些成本最高、效率最低的公立医院得到最高收入。而交易关系指的是,双方遵循市场谈判的规则,如果供方不能提供合意的医疗服务,医保可以不予支付,以此激励供方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