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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产权保护制度稳住企业家信心

2017-05-02 20:30:5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2017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近日在京召开,会议在部署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任务时,把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提出要着力抓好“三个一批”: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实际上,产权保护问题自去年以来颇受关注,中央层面也时有表态。去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公布,这份产权保护顶层设计文件,令业界对于中国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充满期待。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公开称,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予以看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

产权保护制度,既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需要,也是解决目前部分民营企业家信心不足、转移资产甚至移民海外现象的长久之策。去年以来,民间投资增速持续下滑,中企海外投资并购迭创新高。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8.1%,其中民间投资增速仅为3.2%,而2015年民间投资增速为10%;2016前三季度中企海外并购交易总值,就较2015年全年增长近两倍。

私有财产权及其保护体系有多重要,随着现代经济学的深入,产权理论影响经济发展乃至社会演化的逻辑逐渐清晰,并逐渐在全世界获得共识,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也多已完善。

而在中国,对于产权性质和意义的认识,历来模糊不清。不论是秦始皇之谪闾里、汉武帝之告缗令,还是朱元璋之迁富户,甚至一直到近现代,私有财产权一直是建在沙滩上的脆弱建筑,桑弘羊式的国家社会主义冲动历代都不乏赞赏者。而这些“传统”,显然不再适合现今社会发展状况。

近年来,随着对经济系统理解加深以及稳固合法利益的需要,保护私有产权在中国被提上日程。2002年11月的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这些年发生的具体事件,比纸面规定差之千里。如戴国芳“铁本案”、重庆“打黑”中的一些做法、山西清理浙江煤老板等若干重大侵犯产权的事件,都发生在2004年修改宪法之后。

不过,目前国内部分政策和制度建设,一直停留在文件、表态层面。或者说,即便中央对于完善产权保护的表态如此坚决,但对于稳定人心作用仍不甚明显。

因此,在民间投资下滑、民企资本外流和企业家“跑路”频现的当下,中国政府迫切需要像商鞅变法那样“徙木立信”,以证明其决心并不仅仅停留在文件。近期决策层一再提出要积极稳妥地甄别、纠正一批侵犯企业产权的错案,纠错无疑是徙木立信最好的手法,其中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经济案件应首先考虑重审,颇为典型的就有牟其中案、顾雏军案等。

以顾案为例,顾雏军2008年因虚报注册资本、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等罪名,一审获判有期徒刑10年。2012年9月顾雏军出狱后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改判无罪,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院受理了顾雏军的申诉,但至今为止,顾雏军尚未等到再审立案通知。

换言之,如果这些案件能够重审,其效力将胜过几纸文件,对于提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也将事半功倍。

编辑:许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