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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改革监管模式 维护金融安全

2017-04-26 22:01:15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近期,金融市场乱象频发。银行系统在风险防控和整顿套利文件发布后,出现“委外赎回潮”;证监系统的“冯小树案”,让发审腐败暴露无遗;保险资金充当“金融大鳄”,扰乱资本市场,保监会前主席亦“落马”。

乱象频发威胁到金融安全,而金融安全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当此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一行三会”负责人亦结合各自业务领域和工作实际发言。

习近平同时就维护金融安全提出6项任务,主要包括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体系、加强金融监管、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等。并指出发展金融业需要学习借鉴外国有益经验,但必须立足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我国金融发展的特点和规律。

的确,近年因金融创新过度及混业综合经营渐成趋势,金融市场陆续出现了监管层始料未及的诸多乱象。这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有诱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甚至对实体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受质疑最多的是资金越来越趋向在金融市场“空转”,通过监管漏洞套利,不流向实体经济或者令实体经济资金成本大增。

近期备受关注的银行委外业务即是其例。银行通过理财业务揽储,因不少银行缺乏投资途径或能力,往往委托基金、券商来进行投资,偏离了“购买投资服务”的初始功能。截至2017年3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29.1万亿元,其中投向非标的为4.93万亿元,占15.4%,有机构预计全市场委外规模在3万亿~5万亿元之间,投向则以债券和股票为主。

无疑,目前的诸多乱象都与监管有关。当前国内的“机构监管”模式,虽然有利于在形式上确保各金融监管部门“守土有责”,但这种“各管一段”式的监管架构,无法契合金融理财产品的本质法律属性,已成为阻碍金融市场整体监管有效性的消极因素。以对各类理财产品的监管为例,不同种类的金融理财产品分别适用各自的监管规则,不同监管部门在发行条件、募集对象、投资风险分担、资金使用要求、监管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多呈现出“九龙治水”格局。

近期备受关注的“监管套利”即由此导致。不同部门监管法律规则约束程度不一,使得被监管者有机会通过各种安排令自己适用最宽松的监管要求,从而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诸如现实中的种种“通道”业务,既减损了监管规则的实际效力,又削弱了金融市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水平。

怎样的监管模式才合适?从国外情况看,金融监管模式可谓五花八门,并且不断修补,符合本国实际才是合适的。以美国为例,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对金融监管架构进行了改革,目前在联邦层面有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证监会、联邦保险办公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监管机构。

因此,鉴于国内金融市场状况,有必要在用“功能监管”理念改革金融监管,即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来设计监管制度,实现对金融业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监管者所重点关注的应当是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而并非金融机构本身。如此既能够解决目前分业监管存在的跨界问题,亦为实施统一规划、宏观审慎的金融综合监管,开启探索之旅。

换言之,目前的金融监管模式已不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状况,金融市场乱象频发,威胁到金融安全,监管改革首当其冲。

编辑:许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