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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改革监管模式 维护金融安全(2)

2017-04-26 22:01:15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近期备受关注的“监管套利”即由此导致。不同部门监管法律规则约束程度不一,使得被监管者有机会通过各种安排令自己适用最宽松的监管要求,从而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诸如现实中的种种“通道”业务,既减损了监管规则的实际效力,又削弱了金融市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水平。

怎样的监管模式才合适?从国外情况看,金融监管模式可谓五花八门,并且不断修补,符合本国实际才是合适的。以美国为例,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对金融监管架构进行了改革,目前在联邦层面有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证监会、联邦保险办公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监管机构。

因此,鉴于国内金融市场状况,有必要在用“功能监管”理念改革金融监管,即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来设计监管制度,实现对金融业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监管者所重点关注的应当是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而并非金融机构本身。如此既能够解决目前分业监管存在的跨界问题,亦为实施统一规划、宏观审慎的金融综合监管,开启探索之旅。

换言之,目前的金融监管模式已不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状况,金融市场乱象频发,威胁到金融安全,监管改革首当其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