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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在金融监管改革中引入“功能监管”

2017-04-24 20:00:0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银监会在3月底至4月初密集发布了大量监管文件,指向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种种涉及违法、违规、违章的“金融乱象”,由此标志着郭树清就任银监会主席之后的强监管模式正式开启,与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主导的证监市场监管风暴遥相呼应。其中重点关注的一类金融业务就是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银监会于4月12日发布的《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就明确把银行理财业务列为现有的监管制度短板之一。

中国特色的影子银行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发展异常迅速,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居民金融资产配置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商业银行出于监管套利的动机而把理财产品在事实上做成了影子银行业务。

影子银行这一概念的普及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和发行的金融产品引发了比传统银行业务更大的金融风险,但在法律上它们却绕开了银行业务通常会受到的最严格监管规则的约束。相比较于美国由于高度金融自由化而产生的影子银行问题,近年来在中国出现的影子银行多是因为金融管制程度过高而诱发的,并且非常有意思的是,中国最为典型的影子银行业务恰恰出现在商业银行内部,而非外部。

作为唯一得到法律授权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经营失败的风险将主要由全体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存款人)而不是其出资人来承担,因此各国的立法者和监管者都会在市场准入、日常经营、市场退出等各个环节为商业银行设置严格的法律准则。商业银行在法律适用上的这一要求,是由其资产负债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而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在法理上只是使得商业银行与其客户(投资者)之间形成了委托管理特定资产的合同法律关系;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这时它并不扮演信用中介的角色,因此理财产品的发行可归入表外业务,而无需适用规范商业银行表内存贷款业务的监管法律规则。然而,由于现实中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的存在,理财产品的发行在我国事实上蜕变成了类似于吸收存款那样的商业银行表内业务。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以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来吸收公众资金可以规避各种管制性规则的适用,除了以前长期存在的存款利率限制外,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还可以不受存款准备金制度、资本充足率要求以及信贷规模管制的约束。商业银行往往会采用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模式来经营理财业务,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也异常薄弱,银行可以通过各种人为的手段调节收益率,这些都使得银行理财产品完全背离了“代客理财”的初衷。简言之,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都默认了这一款产品本质上与存款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