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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赎回潮波及券商资管和基金 已引起央行关注(3)

2017-04-20 22:00:57    券商中国  参与评论()人

国泰君安证券银行组研报称,由于滋生杠杆投资的低利率环境已经扭转,并且同业存单、理财的发行规模也预计被管制,因此委外业务乱象必将终结,行业将进入有序发展的新阶段,这将极度考验受托管理人的资产管理水平。

银监会近期关于委外业务的系列新政

“三套利”(46号文)

《关于银行业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1、是否存在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负债总额超过三分之一的情况

2、理财“空转”

a、是否存在非银机构利用委外资金进一步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等现象;

b、简述本行理财资金委外规模(主要指购买券商、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各类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主动管理和非主动管理的规模情况,并列明简要交易结构。

3、同业“空转”

a、是否存在通过同业存放、卖出回购等方式吸收同业资金,对接投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等,放大杠杆、赚取利差的现象;

b、是否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债市投资,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隐患;延长资金链条,使得资金空转套利,脱实向虚。

“防风险”(6号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1、严格控制投资杠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审慎开展委外投资业务,严格委外机构审查和名单管理,明确委外投资限额、单一受托人受托资产比例等要求,规范开展债券回购和质押融资,严格控制交易杠杆比率,不得违规放大投资杠杆。

2、消化存量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面排查存量同业业务,对多层架构、复杂程度高的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对风险高的同业投资业务,要制定应对策略和退出时间表。

“四不当”(53号文)

《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1、是否存在委托非金融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者理财产品投资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的情形;

2、是否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建立了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

(原标题:委外赎回潮波及券商资管和基金,已有委外专户不计成本卖股票卖债券,赎回这颗雷去年就已埋下)

关键词: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