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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互联网企业“恶斗”可以休矣(2)

2017-04-19 21:21:1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从经济学角度看,这种“烧钱”的竞争模式似乎有其缘由。传统经济时代有“数一数二法则”,互联网打破区域分割之后,逐渐演变为“赢者通吃”,即第一名赚的钱比第二名到最后一名加起来要多很多,第二名赚的钱比第三名到最后一名加起来要多很多。因此,滴滴、摩拜等以共享经济为名的互联网企业,为建立垄断优势获得市场定价权,可谓不惜一切。

然而,这种以邻为壑的竞争模式,与共享经济的精神可谓渐行渐远。恶性竞争不但浪费资本,在势均力敌之下极有可能两败俱伤,公司、用户乃至社会,都难以成为获益的一方。更有甚者,由恶性竞争带来的负面效应,还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如“黑车”加入网约车、极端情况出现打车难;共享单车乱骑乱放影响正常交通。

更为重要的是,尽管“烧钱”是互联网企业发展的捷径,但长远来看,立于不败之地还得依靠优质的产品或服务,以及可持续的盈利模式。如果互联网企业在上述两点无法与乐观预期吻合,那么一旦资本退出,无法盈利、只会“跑数据”的企业必然无法生存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