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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楼市新政: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满3年方可转让

2017-04-09 08:40:45    今日惠州网  参与评论()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惠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整顿,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确保房价理性稳定,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防投机炒作。新购买(新购买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方可转让。

二、加大商品住房有效供应。已达到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须在30天内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监制,完成价格监制后15天内到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没有按时完成申报工作的,1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价格监制和申报预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价格监制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6〕98号)及《关于明确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商品房价格申报监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6〕105号)要求,完善商品房价格监制管理制度,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防止楼盘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低价差或选择明显不合理的参照楼盘申报监制逃避监管;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申报价格监制的楼盘不得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等变相提高房价,否则将暂停项目的网签,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