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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监管要因势利导(2)

2017-03-26 21:21:00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2008年,中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按照企业守法水平和信用度高低进行评估、分类,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其中AA类需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要求,可视为中国的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经认证的经营者);中国签署《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化标准框架》意向书;中欧正式实行AEO互认合作,中美联合实行供应链安全试点,以中方为主,美方提供技术支持,参照美国C-TPAT(海关—商界反恐伙伴计划)最低安全标准执行,在广州、东莞等地联合试点。

蓬勃发展的跨境电商具有很强的市场和社会渗透力,监管既要顺应市场规律,又要充分保障贸易安全,同时推动对外开放的机制创新。首先,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可参考的行业监管理论包括监管的公共利益论、监管的俘获理论和规制经济(公共选择)理论。监管者追求自身利益,当其与消费者利益吻合时,即为公共利益论;当其与受监管厂商利益吻合时,即为俘获理论。其次,跨境电商作为具有强大影响力的行业,其行业监管的实践必然综合社会规制和经济规制。社会规制适用于经济体中所有企业的管制,例如政府试图解决与所有行业有关的不对称信息和隐私权问题的明确规定;经济规制指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活动进行监管。最后,跨境电商的监管直接影响到中国对外开放的新格局。2015年G20国家与中国跨境电商连接指数(ECI)排名美国位居第一,同时,近年来中国跨境电商出口区域结构呈现“成熟市场+发展市场”的格局,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如东盟、俄罗斯、印度等交易在上升。跨境电商的监管应在政府的引导下,推动更均衡、更开放、多中心、可持续的世界经贸新格局的形成和完善。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