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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协议交易设涨跌限制 乌龙指将成为历史

2017-03-25 14:40:59    读懂新三板  参与评论()人

震惊市场的“宁波水表乌龙指”事件将不复存在,从下周一开始,新三板协议交易将设置涨跌幅。

今日,股转系统发布《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通知宣布: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84条,对于当日收盘价规定如下: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以当日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无成交的,以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近期新三板出现多起因投资者误操作导致以异常价格成交的案例。3月9日,一名投资者错误以1970元/股申报购买2000股宁波水表(834980.OC),该交易申报最终被成交,并且股转系统承认有效。

在宁波水表事件中,资深投资者大胡向读懂君表示,“协议交易的大范围偏离正常报价,价格失去了公允性,已经影响到正常的交易,甚至市场中出现通过专门诱导投资者错误买卖来盈利的行为。”

对于此次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接近股转的相关人士表示,“此次对协议交易转让股票设置有小价格范围,有利于新三板协议转让股票形成更公允、更稳定的市场价格,也有利于新三板市场的风险防控和平稳运行。”

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防范异常价格申报和投资者误操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将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三、本通知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遇有规则不明或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全国股转公司联系。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27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