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正文

配资炒股亏损逾百万 股民将信托公司告上法庭(2)

2017-03-22 10:41:47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被告方则说,我们之所以反复跟你沟通,我们就是相信你是理智的,出于对你意愿的充分尊重。而这个征求意见帮助决策一步步操作,恰恰说明我们尽到了审慎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

该条款是被告的权利而非义务

日前,杭州下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狄女士败诉。核心观点是:“该条款系约定了万向公司的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是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尽管2015年7月1日案涉信托产品的单位净值为0.8994,虽已低于止损线,但鉴于证券市场具有极大不确定性,任何投资者都无法准确判断市场行情走向。万向公司积极与狄某沟通,未限制狄某的指令建议,属于尊重投资人意愿和为受益人利益考虑的行为。而狄某作为理性投资者,对相关约定应该知晓并理解。

所以,对这个损失,不能算作信托公司违约造成的过错。

对于判决结果,原告方狄女士并不认同,即刻上诉。原告方律师徐逸峰认为,如果关键性的合同约定被认定为是权利而非义务,也就是说,这属于信托公司的权利,信托公司可为也可不为。那么,约定还有什么意义?

“这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可放弃。而是管理权利,是严格的约定,不可放弃不可转让。就好比,我们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有管理职责,要行使管理权力,而不是学校想行使就行使,想不为就不为。”徐律师说。

股市波动后遗症

2015年的股市波动后遗症在延续,类似案例国内有很多,也不仅仅发生在万向信托身上。有媒体报道,“朝阳一号”亏损千万,五矿信托也被指未止损构成违约。但是钱江晚报记者没有找到相关判例,大多数案件都还在审理中。仅万向信托在2015年报中称:“受股市波动和证券监管政策影响,公司共发生五起证券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纠纷被诉案件,涉案标的总金额约10771万元。”(钱江晚报记者 肖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