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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大数据与个人征信市场发展(2)

2017-03-10 10:58:1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独立第三方数据源清晰,可以通过合同、外部接口规范、数据库审计等方式管理,数据留存可以使信息可追溯、可异议、可纠错,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互联网时代,每一个人的信息都可能上网,保护不好就会对个人隐私造成侵犯。在数据化时代,个人数据就是个人的无形财产,应该得到很好的保护。独立第三方征信也可以从技术手段上更好保证信息安全。独立第三方没有利益竞争,有利于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如果每一个信息源都想靠自己掌握的信息和别人竞争,有利益竞争就会导致信息不共享,容易形成信息孤岛。个人信用征信由第三方评估,更容易形成统一认识。

独立第三方的标志是什么?现在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此。给出几个标准,第一,公司治理独立,高管、资产、财务、人员独立不受个别股东控制,有一个独立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独立运作过程中不能被个别股东操纵。第二,数据来源多元独立,分析模型独立。第三,业务独立,不参与信息源和使用者同范围的业务。业界讨论该问题时有不同意见。香港证监会所属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出版的信贷评级服务及惯例,将独立性和利益冲突界定为“业务不受现有或潜在的有关业务关系,或与任何其他方的任何业务关系,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影响,或因不存在上述关系而受影响”。这句话通俗说,因为做评估涉及相关业务,或相关人员,使得业务受到影响,或者说没有相关业务和相关人员,也受到影响,因为与他们没有关系,所以不能够受到公平公正待遇,这也是一种影响。

中国个人征信市场格局与监管

公共机构与市场机构协同发展,要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公共平台作用,向社会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征信服务。市场化独立第三方从事个人信用征信,市场化机构从事专项个人征信服务及数据服务。市场化个人征信服务还是应该分层次。

个人征信市场监管有自身原则。第一,保护个人信息知情权,让被征信主体客户知道征信机构收集了哪些信息,客户要有选择权、拒绝权和遗忘权,信息可追溯、可异议,可纠错。给出评分,也要公布评分要素,到底是怎么评估的,外界要知道评估方法,如果对评分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异议,错了要可纠错。

第二,要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泄露。通过规章制度保障、物理安全保障、技术安全保障,严格运营监管个人数据的授权与使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泄露。个人信息也是个人财产,而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也做了很多工作,因此,数据在某种程度上是服务机构和个人共同拥有的。

如果个人对自己的信息提出查询,或者授权其他机构查询,拥有数据的人或单位应该允许查询,而且应该为查询提供便利。既然数据服务机构提供了服务,某种程度上也有数据一定所有权,在不暴露个人隐私、脱敏之后可以加工信息,做商业化处理,这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网络安全法》对此也予以确认,但是前提条件是必须脱敏,不能涉及具体个人,比如张三李四在干什么,关注某个群体有怎样的行为特征,类似信息可以加工处理。

第三,要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对不同层次的征信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

在监管方面,我认为个人征信机构工商登记应该实行“先证后照”。个人征信服务涉及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必须有金融市场准入资格,实行“先证后照”。企业征信由于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且企业信息公开性强,可实行工商登记后的备案管理。投资企业征信的公司到工商注册,然后到监管当局、人民银行备案就可以。但是个人征信业必须是批准之后才能开展。目前人民银行批准了八家机构在做个人征信准备工作。因为没有管理经验,必须通过实践总结经验。个人征信应该是先到监管当局获得许可,然后再到工商登记。当然,这个问题现在也有争议,希望能够听到各方面的意见。(吴晓灵系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兼院长)

第一财经转载自“清华金融评论”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