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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私权将有更权威保障(1)

2017-03-08 22:49:47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已经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8日下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对于开展已久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而言,无疑又往前推进了一大步,并将为中国社会的民事、商事关系确立更权威的准则。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傅莹曾在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根据社会新形势作出了不少调整、创新,比如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社会老龄化趋势的社会新热点,进一步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监护范围,尤其关注到了对失能老人的保护问题。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分11章共210条。

在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看来,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是中国民法典的灵魂。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展开。因此,民法总则的制定将极大地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进程,尤其是民法总则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私权保障,使其真正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按既有规划,民法典争取将在2020年完成。王利明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有明确的时间表,但仍应坚持进度服从于质量的原则,精心打磨,广泛凝聚共识,编纂一部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民法典。

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

去年多起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所酿成的悲剧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这也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入法成为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点之一。

第一财经曾于去年8~9月报道了一组有关电信诈骗的报道,包括《精准“夺命”电话诈骗案背后利益链》《全国电信诈骗手法大揭秘》《冒充黑社会诈骗,电话竟然打给了中纪委官员》等,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去年底公开征集意见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第110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与三审稿相比,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这一条款进行了重要补充,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

伴随我国进入以互联网、大数据为背景的信息社会,可供开发利用的数据也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财产。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王利明已呼吁多时。他表示:“就整体而言,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权的范畴,所以在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权得以单独规定,即应以私权保护为中心,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王利明表示,互联网时代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只有社会构建切实保护信息的法律机制,在民法典中明确承认个人信息作为基本民事权利,严格保护个人信息权,防止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和利用,互联网才会健康发展。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隐私权”在民法总则草案中也得到了确认。

“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在立法层面落后于司法实践。在立法层面中,正式的民事基本法律中一直没有出现并确认‘隐私权’,直到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才正式出现‘隐私权’这几字。而此次拟在民法总则草案中明确提出来,无疑提升了其地位,其宣示意义比较大。”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