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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产权才能让“有恒产者有恒心”丨焦点众议

2017-03-02 17:28:0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过,财产权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定在。我国古语亦有云,“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稳定民心,让人民对未来保有积极预期的必要条件。

产权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词,可以理解为企业产权、个人财产权、土地等物质产权、自然资源产权、知识产权、劳动产权等。去年年末,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引起热议,文件着重提出了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等要求。

在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小编先行和大家一起看看大咖们对产权都怎么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

目前我国经济存在一个棘手的问题,是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对自己的财产财富缺乏安全感,对企业前途没有稳定的预期,因而投资兴业的意愿低落。企业家存在这种担忧,原因是多重的,其中的关键是我国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财产权是中等收入群体对社会信心的主要来源,保护好产权,保障财富安全,才能让他们安心、有恒心,才能稳定他们的预期。

另外一件需要一定政治勇气和智慧来处理的事情,是甄别和纠正涉及产权的错案冤案。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对产权的保护都获得了新的动力,但司法不公、不规范导致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比如,一些公检法机关滥用司法权力,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反司法程序,甚至以“莫须有”的罪名,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拘押、恐吓等方式接管民营企业家的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的价格拍卖或变卖民营企业涉案财产。上述行为造成了一些侵害产权的错案冤案,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意见》提出,要坚持有错必纠,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经济案件中的错案冤案应该依法予以纠正,尤其是对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案件,甄别和纠正若干典型案例,有利于给社会以法治引导,唤起社会各界对保护产权的普遍认知,让大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周其仁

正如科斯所言,“清楚界定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中国的产权重新界定奠定了市场经济的基础,也奠定了刺激经济高速增长的基础。

中国高速增长或者开放下的高度增长,真正的秘诀是什么?就是大幅度通过改革开放降低制度和组织的成本。这就使得廉价劳动力开始发挥作用,中国的农民、工人、技术员、企业家、地方和整个国家才能发力,才经由学习曲线的提升,把产品越做越多,越做越好,才在世界上占有可观的一席之地。这就是重新界定产权,经过制度成本的显著下降,对经济活动的绩效带来的影响。

当然,中国改革开放有渐进的特点,就是哪个领域里的问题严重,或者比较容易启动改革,就先动一动,过不下去了就先改一改。这带来一个结果,就是权利界定不是全面并进,而是不整齐的,不均衡的,远远没有达到普遍的权利厘定和保障。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矛盾和冲突,特别是不同权利之间怎样取得平衡,成为改革的一个难点。从目标来说,产权设置必须是普遍的,绝不能保护了这一方,侵犯了其他方。经济自由也是有边界的,那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否则不可能有持久的秩序,也不会为社会所接受。但是渐进改革的实际情况,却是有的走得快,有的走得慢。一些领域的改革甚至停滞很长时间。

现在大量实际问题,包含环境污染,农地征用、矿产开采权、旧城改造、山林经营权确定,以及行政垄断行业进一步得市场开放,政府本身体制改革等难题,讲到底难都难在权利怎样进一步清楚界定。它们的共同困难,是产权界定从来就不是完全靠民间自发活动就可以解决的。产权界定是稀缺资源的排他性制度安排,没有拥有合法强制力的国家的介入,不可能划清楚,更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教授郑志刚

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保护非公产权呢?对非公产权的保护还需要配套的举措。一些地方在实践中把住房产权从70年延长理解为一个简单的收费问题。但是,通过收费来获得住房产权的所谓“合法性”是对法律权利庸俗化和对法律权威性的挑战。一方面,我们需要从法律上严格认定非公产权归个人所有,受法律的保护——这显然不是也不可能被金钱赎买;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合法征收房产税的方式来支持公共基础环境建设的相关支出。当然,后者同样需要经过社会的充分酝酿讨论,不能贸然而行。

当然,对非公产权的保护还需要观念的转变。今天我们之所以强调对非公产权的保护,恰恰是由于历史上我们太多强调公产权的保护,而对非公产权保护不足,甚至忽视非公产权保护。但当意识到非公产权保护至少如同公产权保护一样重要时,也不应该为了非公产权保护而侵害其他产权形式。一个正确的做法是,把涉及产权侵害的纠纷置于法律框架下,让它在透明的司法体系中由法官对孰是孰非做出裁决,使其始终停留在法律问题上。

财经评论员谭浩俊

随着新一轮改革的全面启动,经济转型步伐的加快,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的不断增多,对如何进行产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为,如果不进行有效的产权保护,不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市场主体实施统一的产权保护政策,不对公私财产一视同仁,就会严重影响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严重影响市场活力。近年来,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下降,特别是投资实体经济的热情不高,很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民间投资者对产权保护存在担忧,对自身的权益能否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预期不强、信心不足。

编辑:孙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