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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产权乃稳人心关键 应徙木立信

2017-02-27 21:26:31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产权保护问题自去年以来颇受关注,中央层面近期也时有表态。然而,事实胜于雄辩,行动大于承诺,欲让民众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对产权制度完善有信心,不如效仿商鞅变法,徙木立信。

去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外公布,这份产权保护顶层设计文件,令业界对于中国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充满期待。随即在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稳定民营企业家信心”。今年2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予以看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

产权保护制度,既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需要,也是解决目前部分民营企业家信心不足,转移资产甚至移民海外现象长久之策。去年以来,民间投资增速大幅下滑,中企海外投资并购迭创新高,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8.1%,其中民间投资增速仅为3.2%,而2015年民间投资增速为10%;2016前三季度中企海外并购交易总值,即较去年全年指标增长近两倍。

毫不讳言,目前国内部分政策和制度建设,一直停留在文件、表态层面。换言之,即便中央对于完善产权保护的表态如此坚决,但对于稳定人心作用不甚明显,而恢复企业家信心,又是如此重要且迫切。

实际上,私有财产权及其保护体系到底有多重要,直到近几十年随着现代经济学的深入,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成为专门学科分支,财产权影响经济发展乃至社会演化的逻辑才逐渐清晰,并逐渐在全世界获得共识,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也多已完善。

远期的例子是荷兰、英国崛起。工业革命之前,欧洲大陆强国如西班牙、法国以强化中央集权为发展方向,荷兰、英国则演化出财产保护的完整体系并顺势成长出现代金融。初期,竞争优势似乎偏向于大陆强国,但胜利最终属于重视财产保护和利于科技创新的一方。在英法竞争中,法国的私人资本通过阿姆斯特丹流向英国国债,武装了英国军队并将法国赶出印度和北美。

近期的例子有秘鲁摆脱困境。秘鲁经济学家德索托成秘鲁总统的顾问后,帮政府快速确立产权并大规模减少管制。其效果是,过去二十年间,秘鲁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两倍于拉丁美洲其他国家平均水平,随着经济繁荣,威胁着整个国家的恐怖主义势力“光辉道路”逐渐瓦解。

而在中国,对于产权性质和意义的认识,历来模糊不清。《诗经·小雅》中的“普天之下,皆是王土”,反映的虽然不全是史实,但从侧面透露出产权模糊的含义。至于帝国体制建立之后,不管是秦始皇之谪闾里、汉武帝之告缗令,还是朱元璋之迁富户,直到1956年的大改造,私有财产权一直是建在沙滩上的脆弱建筑,桑弘羊式的国家社会主义冲动历代都不乏赞赏者。而这些“传统”,显然不再现今社会发展状况。

近年来,随着对经济系统理解加深以及稳固利益的需要,保护私有产权在中国被提上日程。2002年11月的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7年,全国人大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但这些年发生的具体事件,比纸面规定差之千里。如戴国芳“铁本案”、重庆“打黑案”、山西清理浙江煤老板等等若干重大侵犯产权的事件,都发生在2004年修改宪法之后。

因此,在民间投资下滑、民企资本外流和企业家“跑路”频现的当下,中国政府迫切需要像商鞅变法那样“徙木立信”,以证明其决心并不仅仅停留在文件。

孟建柱日前重申的“坚持有错必纠,积极稳妥地甄别、纠正一批侵犯企业产权的错案”。而纠错无疑是徙木立信最好的手法,其中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经济案件应首先考虑重审,颇为典型的就有牟其中案、顾雏军案和褚健案等。

以顾案为例,顾雏军2008年因虚报注册资本、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等罪名,一审获判有期徒刑10年。2012年9月顾雏军出狱,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改判无罪,并戴上“草民完全无罪”帽子召开新闻发布会喊冤。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院受理了顾雏军的申诉,但至今为止,顾雏军也没有等到再审立案通知。

可以说,如果这些案件能够重审,其效力将胜过文件的再三发布,对于提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也将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