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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负面清单拟修订 增加房地产公司限定

2017-02-23 20:01:30    东方财富网  参与评论()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证券业协会对公司债负面清单在7个方面予以修订:

1、调整对存在虚假记载与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的时间限制,修订为“最近24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2、删除“最近12月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型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内容。

3、细化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界定。修订稿中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界定增加了“来自政府收入超过营业收入的50%,或列于承销机构参考银监会、财政部等相关部委编制的地方融资平台名单”的内容。

4、增加了对房地产公司的负面清单限定。为了与债券部2016年9月6日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业公司债券的分类监管方案(试行)》进行衔接,增加了“不符合《关于房地产业公司债券的分类监管方案(试行)》监管要求的”内容。

5、负面清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等单位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内容。

6、结合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情况,负面清单还增加了“违反国务院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的煤炭、钢铁企业”的内容。

7、明确发行人子公司属于负面清单范畴的判定标准。修订稿参照了证监会内发的重大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中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范围,即对于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合并报表比重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原标题:公司债负面清单拟修订 增加房地产公司限定)

关键词:公司债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