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产经频道首页 > 商讯 > 正文

招商资管承接通道业务却“假戏真做”,一审判决被最高院撤销

近日,上市公司深华发(SZ.000020)公告,就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招商资管”)诉深华发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武汉中恒集团”)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要求撤销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下达的民事判决,并发回省高院重审。

蓝鲸财经获得的裁定文件影印版显示,最高院认为,武汉中恒集团主张的事实若属实,并根据资管计划有关合同的约定,招商资管只是案涉融资款的管理人,只能协助资金融出方主张债权,招商资管在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行使诉讼权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从最高院裁定书来看,招商资管应仅依托牌照资质,在该融资架构中扮演通道角色,或非真实的资金融出方。值得注意的是,深华发曾公告,将上亿股份质押给招商资管。因此,该融资架构涉及深华发控股股东的股票质押,招商证券主张融资方违约的举动不仅关乎数百万的利息巨额的违约金和十亿规模的本金,还是可能波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裁判文书网显示,原省高院(2019)粤民初63号一审判决曾根据招商资管申请,曾裁定查封查封、扣押、冻结武汉中恒集团名下价值500万元财产。7月26日,最高院裁定,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要求该案发回重审,并对上诉人武汉中恒集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7万余元予以退回。

有当事方关联人士透露,武汉中恒方面于8月15日方收到最高院重新寄出的裁定书,招商资管案件已于8月12日在省高院重新立案,案号为(2022)粤民初6号。法院相关方面对蓝鲸财经表示,涉纠纷信息目前不便告知案外人员。

债务人应已通过合作方抹平债务,委托人缺席、招商证券自行起诉或蹊跷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信息,2015年,武汉中恒集团因融资需求,与平安银行协商一致,由平安银行设计结构化产品向武汉中恒集团提供融资。招商资管作为渠道方与武汉中恒集团签署《股票质押回购协议》。

2016年12月,武汉中恒集团与深圳华侨城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恒祥基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华侨城更新”)围绕武汉、深圳等的多个地产项目签署合作协议。武汉中恒集团下达付款指令,将华侨城更新本应支付给武汉中恒集团的11亿元拆迁补偿款中的10.8亿元借给华侨城更新,委托华侨城旗下华侨城资本购买平安银行的债权收益权。据蓝鲸财经了解,武汉中恒集团曾就此与华侨城更新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上述事宜。

后来,武汉中恒集团与华侨城更新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2018年4月,招商资管便以武汉中恒集团股票质押到期未及时赎回为由提起诉讼。

最高院下达的裁定书还提到,根据武汉中恒集团主张,案涉10.8亿元融资本金系由平安银行通过鹏华资产秋实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指定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鹏华资管”)认购招商资管股融宝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再由鹏华资管指令招商资管向武汉中恒集团提供。此后,根据武汉中恒集团与华侨城更新的协议安排,华侨城资管通过与平安银行签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受让5号资管计划的受益权。

由此来看,平安银行原本是底层的资金融出方,招商资管应当只是结构化产品中的“门面”。2016年,武汉中恒集团出借给华侨城更新10.8亿元款项,委托华侨城资管受让平安银行的债权收益权。华侨城资管取代平安银行的位置成为债权方,但这笔资金的实际来源是武汉中恒集团,武汉中恒集团已变相归还融资款。在此操作下,平安银行在结构化产品中退出,华侨城资管支付了拆迁补偿款、武汉中恒集团股票被质押,或可免于受到其他纠纷牵涉的股票冻结风险等。

热点推送

本周关注

MORE

    产业研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