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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房企取得预售证后10天内 须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销售

2018-07-10 17:00:48    郑州晚报  参与评论()人

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对外销售,更不能以认购、认筹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9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我省将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

  房企不得拖延上市销售时间,否则可限制网签

通知提出,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房企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要求,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信息,委托代理销售的,还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所有房源销售价格和销控表,房管、物价、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开盘销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进行检查,不符合公示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可暂停项目网签。

对存在多种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恶劣、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抄送工商、国土资源、物价、金融等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依法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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