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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告的诉状内容,2017年9月18日,西藏发展向国投泰康信托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天易隆兴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天易隆兴应于2017年12月20日支付利息1365万元。然而,国投泰康信托表示,天易隆兴并未如期支付,也从未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要求判令天易隆兴偿还国投泰康信托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约4.5亿元,以及判令西藏发展等相关方对涉及天易隆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另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根据原告诉状内容显示,2017年3月,国投泰康信托与隆徽新能源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贷款总金额3.2亿元。2017年6月,天易隆兴承诺对隆徽新能源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9月,西藏发展承诺对隆徽新能源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样,隆徽新能源应于2017年12月20日支付利息728万元,但其未如期支付,也未支付违约金。为此,国投泰康信托也对隆徽新能源、西藏发展等进行了起诉。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西藏发展表示,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的任何承诺函。这也让此次诉讼事件变得扑朔迷离。
西藏发展进一步表示,针对此次诉讼对外担保,公司董事会目前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应急处置措施,聘请律师就此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置。公司董事会将在承诺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核实查证后,向法院提出该承诺函为无效法律文件,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
只是,在国投泰康信托诉隆徽新能源、天易隆兴、西藏发展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裁定查封、冻结隆徽新能源、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名下约3.2亿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