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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新语礼盒被判设计侵权:赔119万元 登报发声明

2018-07-06 09:24:3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2017年9月28日,普陀法院就相关5起涉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连续3日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锦恒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119.7万元。双方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分别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新语面包公司和新语餐饮公司在上诉中请求,驳回锦恒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锦恒公司则对赔偿金额不满,请求改判两家侵权公司赔偿每起涉诉案件50万元,共250万元。

二审法院:这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涉案作品是“改编作品”还是“委托创作作品”,成为二审焦点。

新语面包公司和新语餐饮公司在上诉中称,涉案作品为改编作品,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不得对抗原作品著作权人。

这一理由,二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并未采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新语面包公司提供给锦恒公司的原作品中包含了兔子、帽子、灯笼、星星等独立的图形素材,锦恒公司在创作中对这些素材进行了择取、组合,并赋予了新的布局和色彩搭配,并非对原作品的简单删除与复制,所形成的涉案作品系具有独创性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法院还从双方2010年、2011年签署的《月饼礼盒包装印刷加工定作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涉案作品是“委托创作作品”。

上述合同规定:本合同定作加工合同的产品(整套月饼礼盒)是定作方(新语面包公司)委托承揽方(锦恒公司)专案设计并打样……承揽方需确认使用的图案元素无侵权行为,如有侵权情况由承揽方全权负责。

法院还表示,涉案作品中的“帽子+星星+兔子”已于2016年6月14日由锦恒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完成了作品著作权登记,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与锦恒公司对涉案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存在约定。故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由锦恒公司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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