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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阴阳合同若属实 影视从业者要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2018-06-04 09:35:42    正义网  参与评论()人

  “阴阳合同”,是否触碰法律底线

闫晶晶

近日,网上反映影视演员4天6000万天价片酬的消息,并指出疑似“阴阳合同”逃税漏税等潜规则,此事一经曝光便一纸激起千层浪,引起广泛关注。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无锡等地税务机关均对此表态,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6月3日下午,记者从无锡市地税局了解到,后续相关情况将由税务机关权威发布。

所谓“阴阳合同”,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璞玉解释,一般是指其中一份合同用来向监管部门正常报税,另外一份则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而双方约定的真实交易价格。

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他表示,影视从业人员是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高收入群体,此事关系到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若确实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那么相关的影视从业人员及其代扣代缴义务人均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刑法第20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剑文认为,对疑似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进行稽查,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则要追究行政责任,罚款最高可罚应扣税款的五倍。若涉嫌犯罪的,则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查证之后将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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