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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暴利应该受到政府规制

2018-05-30 09:22:38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近日,记者从重庆市政府网获悉,重庆市公开征求《重庆市民用航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指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取得经营权的单位、个人签订协议,明确其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并约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的价格,不得高于本市中心城区同一商标、商号、品牌或者同类商品、服务标注的价格。取得经营权的单位、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工商、价格等主管部门监督,不得任意抬高物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在机场消费过的旅客,都会对机场商品与服务的价格畸高深有体会。在一些机场,一碗面条价格高达上百元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而由于在机场消费没有多大的选择余地,不少消费者面对畸高的机场商品与服务价格,只能选择接受,令自己的消费权益遭受商家的侵犯。

有人提出,现在是市场经济社会,商品与服务价格应由市场自行定价。而其实,充分的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主要特征,而在机场商业服务区域,并不能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甚至部分机场部分商品与服务,事实上处于由一两个商家垄断经营状态。而在缺乏充分市场竞争甚至是处于垄断经营状态下,也就难免会出现部分商家对商品与服务畸高定价,肆意侵犯消费者权益现象。

重庆市拟立法规定,机场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高于本市中心城区同类商品与服务的价格,工商、价格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场商品与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有利于杜绝机场商业经营者任意抬高价格,维护诚信交易原则,促进公平交易,令广大旅客的消费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

市场经济社会中,政府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在机场等无法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领域,政府主管部门对商家任意抬高价格现象放任不管,实际上是一种管理缺位现象。而在政府管理缺位情形下,出现部分机场商家畸高定价,侵犯旅客消费权益的现象,也就并不令人感到奇怪。期待各地都能像重庆市一样对机场商品与服务价格立法监管,政府主管部门大力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机场暴利,切实维护广大旅客的消费权益,促进机场商业消费领域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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