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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标的实控人疑违“犯罪”条款 B站亿元股权至今未兑现

2018-05-23 09:17:13    中新经纬  参与评论()人

《协议书》指出,被授予方高楠楠与B站签订了《收购协议》,高楠楠将签署劳动合同以及知识产权转让、保密竞争限制协议,成为芜湖享游的员工。

在股份授予的处置上,B站将在收购协议约定的股权标的资产转让全部完成后及法律允许的时间向高楠楠一次性授予70万股公司A类普通股,授予的股份全部为限制性股票。作为对价,高楠楠保证按与芜湖享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全职工作。

另外,如果芜湖享游2015年度游戏业务净收入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B站将追加40万股A类普通股(限制性股票),高楠楠预计总计持有B站110万股。如果芜湖享游2015年游戏业务净收入达到或超过1亿元,B站将追加80万股A类普通股(限制性股票)。

此外,在回购协议中,有一条协议明确指出,若被授予方高楠楠因过错而被芜湖享游终止劳动关系,B站有权,但没有义务,以零对价或股票面值赎回全部限制性股票。过错包括,严重违反与集团公司之间签订的任何协议;不诚实、伪造、欺诈、侵占、背弃信义、贿赂行为;违反其对公司的诚信义务;从事犯罪行动。

不过,在高楠楠于2015年将芜湖享游的游戏业务净收入做到1.48亿元后,2016年1月份,陈睿并未兑现自己的诺言将股权分给高楠楠。2016年3月份,其以计算机系统入侵的罪名,向徐州市公安机关报警,称高楠楠有重大嫌疑入侵幻电公司徐州分公司。

高楠楠随后被相关部门带走审查,为此被迫辞去了芜湖享游一切职务。

“很多做技术的人其实并不懂并购等相关法则,他们没有那么慎重,遇到熟人之间的协议没多想就签了,其实犯罪这类事宜放在合同里属于一个雷区,而且很容易被引爆,一般的股权转让协议不会加上犯罪这样的条款。”一位投行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称。

“犯罪”案件另有隐情?

根据高楠楠向《证券日报》记者描述,彼时在签订收购协议之时,陈睿亦有承诺20万股暗股给予高楠楠,但这部分股权,在2015年5月份,陈睿以低于200万元的价格将其赎回。而大头部分的150万股,至今尚未兑现,理由是高楠楠违反了收购协议里关于“犯罪”的条款。

B站在2017年9月份发出了一个由陈睿签字的通知,称B站鉴于与高楠楠的聘用关系已经于2016年3月29日终止,且离职原因涉及不诚实、伪造、欺诈、侵占挪用等,构成了协议书中的过错,公司有权以零对价赎回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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