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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再发5·15楼市新政解读 涉及社保认定等14个核心问题

2018-05-19 10:41:4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5月15日,成都市正式出台《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就该政策细则,5月18日晚,成都市房管局又给出第三版权威解读,涉及跨区、社保认定等14个核心问题。

1、购房新政实施后,2016年10月1日以来实施的住房限购政策是否执行?

答:购房新政实施后,原有政策规定与新政不一致的,按新政策执行。如新政实施后,原201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自然人可以新购1套商品住房的规定,调整为根据购房人家庭名下自有产权住房套数来认定购房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

购房新政实施后,原有政策规定与新政不冲突的,原有政策继续执行。如原政策规定的非本地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继续执行。

2、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是否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答:不计入。

3、拍卖住房是否限购?

答:拍卖取得住房的,须执行住房限购、限售政策,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4、因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含法院调解书)取得住房的是否限购?

答:不属于住房限购范围,但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5、继承、遗赠、赠与是否限购?

答:通过继承、遗赠和直系亲属之间赠与等非买卖途径取得住房的,不属于住房限购范围,但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6、共有人之间的份额买卖是否限购?

答:共有人之间的份额买卖不属于限购范围,但取得的份额纳入限售范围,须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满3年方可转让。

7、共有产权的房屋是否计入购房人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答:计入。

8、购房人提供的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可以仅缴纳医疗保险吗?

答:不可以,购房人提供的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须包含养老保险。

9、购房人提供的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连续缴纳”如何界定?

答:“连续缴纳”是指购房人在购房当月或者前一个月往前推24个月(或者12个月)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保。

10、王某不具有本市户籍,家庭名下无房,王某的工作单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该工作单位为其在武侯区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月。

(1)王某能否在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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