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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监管公告显示,因违规对外担保和年报信息披露不准,内蒙古嘉宝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仕)和两名高管被股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2017 年 9 月 15 日,在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形下, 嘉宝仕向关联方天津嘉宝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且其披露的担保期限、金额与合同实际约定的不一致,违反了《公司法》第 16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和第4.1.2 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 35 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违规和信息披露违规。
此外,2016 年年报中,嘉宝仕披露的前五大供应商名称与采购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嘉宝仕董事长张江波、董事会秘书于小贤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第 6.1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内蒙古嘉宝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张江波、时任董事会秘书于小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