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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京发改节能处罚[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公告显示,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4月26日,北京市发改委日常监察工作中发现,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节能违法问题。
其中,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使用的Y132M-4(编号:203386A)、Y160L-6(编号:Z18148)等共计6电动机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规定。
北京市发改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规定,没收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的Y132M-4(编号:203386A)、Y160L-6(编号:Z18148)等共计6电动机。
最后,经北京发改委复查,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已经停止使用上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