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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员工表示,他们在此前沟通中从未听说有“培训计划”。
律师说法:企业裁员需具备法定条件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合伙人杨林表示,用人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杨林表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胜任工作”需要量化的标准,同时该标准应在合理范围之内。
杨林认为,“业绩不好”不代表着“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未给予用人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机会的,用人单位则涉嫌违法,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本报记者曹伟长沙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