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不缴社保、造词欠薪、滥用概念 试用期里都有哪些“坑”?

2018-05-02 08:06:02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用人单位“一言堂”,“不符合录用条件”都能解约?王辉表示,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应有充分依据,并向劳动者释明。如仅凭一次述职、考核成绩不佳就随意解除合同,法院在审理时会要求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不排除其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法律交叉复杂易误读 用人单位用工制度仍需完善

“试用期虽短,但法律问题却不少。”梁良认为,当前,因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比较宽泛、劳资关系不平衡等因素,用人单位试用期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较多,部门法存在交叉,内部体系较为复杂。一些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读。”王辉说。

“试用期劳动争议多发生于解除环节,一些争议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不够合理直接相关。”李曦认为,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设计尤为重要。

“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美竹说。

梁良建议,有关部门可对试用期相关劳动法律进行梳理,加大普法宣传。同时,逐步引导用人单位构建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录用条件、量化录用标准、明确考核程序。

李曦认为,用人单位应如约履行其在试用期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劳动者则应诚信入职,不得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情况有所隐瞒或虚构事实。双方坚守诚实信用原则,最大限度降低劳动争议发生几率。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

    点击加载更多相关新闻
    没有更多相关新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