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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儿网出票瑕疵被诉欺诈 因票务公司证据不足被驳回

2018-04-26 09:13:1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服务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票务公司为案外人在去哪儿网上代购机票,并支付了机票价款,去哪儿网亦回复告知其订票号等信息,应当视为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去哪儿网在2016年7月4日出票时票号错误,后于次日重新出票。票务公司据此主张去哪儿网该行为构成欺诈,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其三倍损失,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总则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其权益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票务公司作为票务代理公司,其为案外人代订的机票最后仍旧转归案外人个人消费,承受消费者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个人,所以票务公司不属于消费者范畴。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二是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三是对方当事人基于信任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四是对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失与欺诈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票务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去哪儿网存在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因此,去哪儿网出票错误的行为并不符合民法上所指欺诈行为之要件,不构成欺诈。去哪儿网在履约时虽存在票号错误的履约瑕疵,但在票务公司的提示下,及时作了有效改正,且票务公司所订机票的起飞时间距预定时间尚远,出票错误并未直接影响案外人出行,而票务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因此遭受了机票款的实际损失。综上,法院对于票务公司要求去哪儿网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票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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