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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公布了对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号)。
决定显示,经查,哈尔滨电气集团于2011年11月1日做出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将在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电股份)与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的三到五年内,解决该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佳电股份的同业竞争问题,哈尔滨电气集团未能按期履行上述承诺。
黑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相关规定。黑龙江证监局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六条规定,提醒哈尔滨电气集团关注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同业竞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