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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模昌诉华平股份一审败诉 称尚未决定后续动作

2018-04-04 09:26:32    每日经济新闻  参与评论()人

  熊模昌诉华平股份一审败诉 称尚未决定后续动作

每经记者 谢 欣 每经编辑 张海妮

华平股份(300074,SZ)4月2日晚公告称,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法院驳回华平股份董事熊模昌的诉讼请求。此前,熊模昌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华平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即撤销华平股份董事会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取消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决议。

对此判决结果,熊模昌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独家回应称,目前尚需与律师商议后决定是否上诉,而华平股份方面目前尚未对此进行回应。

程序是否合法是焦点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拿到的上述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涉诉董事会会议在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关于召集程序,判决书认为,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并未规定必须将提议的书面文件向董事送达,虽然被告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并未记载会议提议有关情况,但涉诉董事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均参与会议表决,除原告以外的董事均对议案表示同意,可以印证召开董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是绝大多数董事的意愿,是董事会正常运行并保障董事依法行使权利的表现,并且审理中,被告亦提供了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确认的《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通知函》,故并不存在个别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的情况,被告未在相关文件中记载提议人并不构成召集程序违法。

判决书还表示,在召集过程中,董秘采用微信联系的方式,在与原告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再由公司证代通过电子邮件提前五日向原告发出书面会议通知,相关人员系在职责范围内完成具体性事务工作,董事长对通知过程均予以确认并主持了董事会,通知方式符合章程规定,召集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因此法院判决书认为,原告熊模昌认为其从证代处获得的电子邮件通知中无董事长签名且会议通知以董事会名义出具即属于召集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

  后续尚且未知

而在表决程序方面,法院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可代理其他董事的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上述规定中,“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系指做出决议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否则做出决议的公司的董事属于与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本案中涉诉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系关于取消被告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事项,并不涉及与关联企业展开关联交易,故并不属于前述法律与章程规定的回避情形,被告公司全体董事均参与表决不属于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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