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海康威视(002415,股吧)一销售向国家公职人员牵线,介绍贿赂罪的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郭某,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大专文化,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销售人员,住呼和浩特市。2016年6月25日因涉嫌介绍贿赂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初,被告人郭某经其前妻介绍,认识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机要局干部赵某。赵某称能够帮助矿产企业申请专项奖励资金,但是专项奖励资金审批下来后,要给财政厅审批人员好处费,并且向郭某表示,如果愿意牵线可以给其5%的辛苦费。
2011年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郭某主动寻找愿意申请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的矿产企业,进行举荐,并积极牵线搭桥。从而促成蒙新煤炭公司申请到专项奖励资金,帮忙国家工作人员收取好处费,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涉案金额49万元。
2016年6月23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以联系业务为名,和郭某碰面后将其带到检察院,郭某即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回民区人民法院认为,郭某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郭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9万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