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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游学、分时度假……新类型旅游呼唤新类型监管

2018-03-26 15:29:56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民宿没有营业执照临时涨价,国外游学产品经过国内的层层代理价格虚高,分时度假甚至产生以度假为名的集资、诈骗乱象,消费者无法维权。随着人们出门旅游形式的多样化,一些新类型的纠纷在不断增多。日前,北京西城法院对一些新类型旅游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首先应当承认,新类型旅游的兴起,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是人民对美好生活新需求的体现。根据通报,消费者对民宿的投诉基本集中在虚假宣传、临时加价、退房退款难三个方面。而国外游学、分时度假,在我国则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加之涉及多方服务主体,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此类旅游消费的优劣,因此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借机诈骗钱财。为此,有关部门提醒,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签订此类合同时要看清解除、违约条款等内容,谨防上当受骗。 

   新类型旅游合同之所以纠纷不少,乱象频发,一方面是因为经营者受利益驱使,胆大妄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此类新型旅游形式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以致放任其游走于灰色地带。不难发现,虽然这些年,有关旅游的法规条文已出台不少,为经营者戴上了“紧箍咒”,也为监管提供了监管依据,取得了较好的监管效果,但具体到民宿、海外游学及分时度假等新类型旅游而言,相关法律依据仍然不够完善。这不仅使监管缺乏依据,更使经营者有空子可钻,进而扰乱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也会受到损害。

    有道是,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面对新类型旅游引发的纠纷、乱象,除了消费者要自我“觉醒”,更应当呼唤相关法律规定能与时俱进跟上当前旅游业的发展形势。具体而言,就是要顺应新类型旅游需求,以新类型问题为导向,对症下药,及时补充和完善相关法规条文,并严格落实执行。同时,还要强化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在消费者面对新类型旅游侵权时为其消除“烦恼”,才能为消费者带来更多更好的“旅游福利”,旅游行业的发展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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