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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兽企业即报即审传闻并非完全准确 看五大真相(2)

2018-03-01 10:42:57  券商中国    参与评论()人

可见,传闻并非完全准确,监管不是对所有符合四行业内的“四新”独角兽都敞开发审大门,不仅法律框架不允许,现行规则制度也难以逾越。

不可否认的是,监管层对于“四新”企业确实给予了极大的关注,1月底召开的证监会系统2018年工作会议上,就明确了“要以服务国家战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导向,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改革发行上市制度,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在此之前,证监会主席助理张慎峰赴中关村科技园区调研时也透露出资本市场要服务高科技创新企业的信号。

他表示,大幅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改革已显得迫在眉睫,要充分发挥我国制度优势,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时不我待的精神与时俱进地提升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制度包容性、市场承载力和国际竞争力。需要拿出更大的勇气和魄力推进改革,解决一些长期悬而未决的难点、痛点问题。

监管层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关注并非空穴来风,过去十几年间,受制于制度、监管规则、市场容量等因素,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一大批互联网高科技企业纷纷选择了在美国、香港等地上市募资,像腾讯和阿里这样用户和利润主要来自于国内,而上市地在国外、与国内散户投资者无缘的现象令不少市场参与者一声叹息。

如何在监管规则和市场呼吁过程中达到平衡,是管理层正在研究的主要问题。

在制度层面,要让此类企业顺利在A股融资上市,需解决多个难题。

第一是盈利门槛。

我国的《证券法》对公司上市设定了明确的盈利门槛,如A股主板上市需要连续3年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等。不过,由于互联网行业特殊的业态以及强竞争环境,很多企业在上市融资之时难以满足国内证券法所规定的盈利门槛要求。相比而言,纳斯达克等海外证券交易所对企业的经营门槛要求则要宽松得多,更看重的是互联网企业的高成长性和市场份额,而不拘囿于一时的亏损。例如,推特在2012年净亏损7940万美元,但在2013年成功上市。京东、去哪儿网等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的时候也是净亏损的。

第二是股权的VIE架构。

据不完全统计,赴美上市的中概股中有60%的企业采用了VIE架构,其中互联网行业VIE架构占比几乎接近100%。

关键词:IPO独角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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