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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字典纠纷案落槌 法院认定其为未注册驰名商标(2)

2018-02-27 09:32:43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商务印书馆诉称,商务印书馆于1957年出版了其第1版《新华字典》,并连续出版至今,已连续出版了《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2010年至2015年,原告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50%。截至2016年,原告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获得“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及“最畅销的书(定期修订)”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多项荣誉。长期以来,“新华字典”发挥着商标的作用,稳定地指向产品的来源商务印书馆。经过商务印书馆长期使用、培育和经营,“新华字典”已被打造为辞书领域的精品品牌,积累了良好的品牌美誉度和知名度,成为公众熟知的字典品牌,构成驰名商标。

商务印书馆认为,华语出版社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且被告华语出版社使用原告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40万元。同时,商务印书馆请求法院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未注册驰名商标惹争议

在原被告法庭交锋中,华语出版社认为,“新华”本身没有商标标识性功能,属于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通用词汇。《新华字典》的编纂属于建国初期社会公众汉字扫盲项目,《新华字典》的命名、编纂、出版发行均由国家推动产生,任何人均无权要求独占使用该辞书通用名称。相应的商标权益也应由《新华字典》的编撰者主张,商务印书馆无权主张。华语出版社另提供证据称,至少有30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种以“新华字典”为正书名的图书。

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识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保护。“新华字典”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这是“新华字典”纠纷案中需首先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新华字典”具有特定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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