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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涨价 是规律还是违法?(2)

2018-02-23 16:01:16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对于天价机票,法律不能无动于衷,执法监督部门要根据法律规定积极行动。价格法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航空公司“趁雾打劫”可谓毫无社会公益之心,利用航空资源的稀缺性、旅客交通选择的无奈困境,赚取超额利润。执法部门必须予以重视,积极进行干预,参照往年的机票价格进行调整限价,不能以尊重市场规律为由而放任违法的垄断行为。大量事实证明,市场必须要由规律、政府、法律共同调整才会健康平稳。

价格浮动是市场经济应有之义

对于此次部分航空公司涨价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发生在海南海口的大规模拥堵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依然非常严重。有观点认为,少数航空公司迅速涨价,火上浇油,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过在笔者看来,这是把不同的法律关系混淆在一起。

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凡是充分竞争的行业,经营者都可以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获取商业利益。只要航空公司调整票价行为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那么其行为就不受法律追究。春运期间火车票不涨价,是因为绝大多数居民选择火车出行,铁路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益性。民用航空则更加市场化,民用航空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调整价格,实际上是充分利用供求矛盾增加收入,这种行为不应受指责。

部分人士认为,航空公司涨价行为没有提前预告,因而违反价格法的规定。这种说法反映出这些人不了解我国价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不了解我国民用航空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供求矛盾比较严重的行业或者地方,经营者有权根据经营状况调整服务价格,这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是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必须适应的新常态。

当然,如果遇到突发事件,政府应当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政府既有突发事件发生之后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同时又有充分利用有形之手提高交通运输的能力。因此,政府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申请国有航空公司提供更多的航班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然而,政府提供的服务和市场主体提供服务性质完全不同。政府提供服务是为了防止突发事件到来时出现人道主义灾难,是为了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损害。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配套性法规,如果出现自然灾害,地方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公民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据媒体报道,有关政府负责人亲自到第一线慰问滞留的乘客,紧急启动突发事件的应对程序,免费向滞留在海口市乘客提供餐饮服务,这是贯彻落实法律规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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