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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直播存攀比等诸多乱象 各地探索规范方法(4)

2018-02-14 11:23:19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未成年人担任网络主播的行为,本身不属于我们通常意义上认识的纯获利益的行为,甚至也不能简单说,属于八周岁以上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条例规定,未成年人担任主播需得到监护人同意,这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立法精神,总体上符合民法总则的相应规定。”王雷说。

  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专家认为,《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起到示范作用的同时,也有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王雷认为,条例对于未成年人担任视频主播方面的规定,显得过于简单。“例如,对于未成年人担任主播后从事的其他网络行为,如何判断是纯获利的行为,如何判断是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等等,都没有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针对条例中未细化的内容,有必要在民法总则的下位法中进行细化,对未成年人不同类型的网络行为进行分类。例如,哪些是纯获利的行为,哪些是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哪些是严格禁止的行为等等,都需要国家层面的立法中作出规定。”王雷说。

“允许未成年人去从事一种职业,并获取报酬,这是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也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陈一天指出。

“武汉的条例规定,视频直播网站聘请未成年人担任主播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征得’的方式,究竟是当面征得、书信征得、电话征得、网络邮件征得、网络注册协议征得中的哪一种,或者是都可以呢?如果每一种都可以,那么该规定并不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所作的限制,而是给全面放开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提供了授权的法律依据。”陈一天说。

对此,陈一天建议国家以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形式,全面禁止未成年人注册网络直播平台账号以及以网络主播的身份进行网络直播。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则认为,如果未成年人的直播内容积极向上,不影响正常的生活,没必要全盘否定。“但是,在未成年人直播过程中,一定要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出现违法的内容,应当及时制止。”

专家认为,由于网络的无边界性,地方立法并不足以将未成年人挡在不良的网络直播外。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夏学民认为,武汉一地的立法不足以形成完善的保护机制,应将这一地方立法上升为全国立法,以法律强制力确保未成年人不得擅自涉入网络主播领域。同时,要制定分级标准,对衣着、表情、声音、举动加以规范。

“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都带有跨地域性,地方出台法规只对在该地有经营实体的平台有影响,因此还是有局限性,建议通过全国性的立法予以解决。”赵占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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