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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罚款不予年检调查:信息系统“捆绑”阻碍上位法落实

2018-02-08 09:18:4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请问如果我这里有(机动车)违章记录,没有消分的话,能不能来办理年检标志呢?”“不可以的,我们(车管所)是不可以帮你办理年检标志的。”这样的对话每天都会在全国各地很多大大小小的车管所,以及各地交管部门服务热线中上演。对此,不少司机已经习以为常。

不过,相关专家却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明确指出,“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这一本意是为保证交通违章处理有序进行的规定,其实并不符合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十三条规定,即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中,对于下位法和上位法出现明显冲突情形应如何处理已作出明确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那么,为何“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这条与上位法严重不符的规定至今仍然存在呢?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进行了深度调查。

地方性法规“挂钩”年检与违章

为了探究为何目前“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这条规定仍被普遍执行的原因,《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了大量机动车车主和交管部门之间有关年审和违章之间是否应该“挂钩”的诉讼文书。

查阅过程中,记者发现一个实际情况:一些地方法院和交管部门以地方人大制定的道交法实施条例作为一个“杀手锏”,并以此拒绝当事司机希望年审与违章处理“脱钩”的诉求。

以家住武汉的出租车司机陈先生为例,他于2012年8月向当地车管所申请合法年检合格标志,车管所以其未处理完车辆违法行为为由予以拒绝。陈先生随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五年多“马拉松”诉讼,2017年11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先生上诉。

武汉中院认为,虽然道交法未明确规定年审和违章之间可以挂钩,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制定的《武汉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写明了“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的规定。

法院认为,《办法》是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为执行道交法,并以其为依据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述地方性法规是贯彻实施道交法有关规定的具体配套性规定,是对法律规定的细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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