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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市场合同纠纷逐年上升 房产中介套路多转租频现

2018-01-17 09:20:22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在城市打拼的年轻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租房。近日,记者从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获悉,从2014年到2017年11月近四年间,该院分别审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650件、750件、971件、1064件,租赁合同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作为距离北京市区最近的郊区,大兴区的房屋租赁市场异常活跃。大兴区法院红星法庭副庭长、审判员张杰介绍,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涉房产经纪公司的案件日益增多。部分中介会先租赁再转租,等合同到期或解除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退还押金,“要求退还押金的案件占半数以上”。

中介公司违约

房客起诉维权

2016年5月,某房产经纪公司与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中载明:甲方为房屋出租方,乙方为房屋承租方,丙方为经纪方。其中,丙方为房产经纪公司,其对三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所确认的各项条款承担保证责任。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6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16日,房屋租金为每月3700元。不过,该合同书抬头甲方处为空白,甲方也没有签字。孙某与该房产经纪公司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起租当日,孙某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了3000元中介费、半年租金22200元、3700元押金等费用。2016年10月2日,孙某向该房产经纪公司再次支付半年租金22200元。

2016年11月17日,因该房产经纪公司未向租赁房屋的业主交纳房屋租金,业主要求孙某腾退房屋或者向业主继续交纳房屋租金。无奈之下,孙某向业主交纳了自2016年11月17日之后的房屋租金。

随后,孙某将该房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房产经纪公司支付已交付的租金22200元、押金3700元,并支付其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该房产经纪公司未应诉答辩,法院公告送达后依法缺席审理此案。

大兴区法院认为,通过审查合同具体内容可以认定,是该房产经纪公司将商品房住宅交由孙某使用,由孙某向房产经纪公司给付租金、押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故应认定是该房产经纪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孙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故判决支持孙某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房产经纪公司退还孙某租金22200、押金3700元,同时向孙某支付自2017年4月28日起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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