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小马奔腾对赌协议引争议 丈夫欠债妻子不知情也要还?

2018-01-11 10:37:23  辽沈晚报    参与评论()人

影视公司董事长去世遗孀被判赔偿负债两亿引发热议

来源:辽沈晚报

小马奔腾原董事长李明。

小马奔腾原董事长李明。

丈夫欠债妻子不知情也要还?

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文化”)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金燕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小马奔腾曾是圈内红极一时的影视公司,巅峰时期,投拍不少知名影视剧,其中包括《历史的天空》《甜蜜蜜》《武林外传》《建党伟业》《将爱情进行到底》等。

2011年3月,小马奔腾以高达7.5亿元人民币的规模开启新一轮融资,创下了当时中国影视业融资纪录。据报道,当时一位投资方表示:“小马奔腾项目有40多家机构参与竞投,几乎就是抢来的。”

这个“抢”字,将彼时小马奔腾炙手可热的风头,表现得淋漓尽致。同时期,小马奔腾实际控股人李明和其姊妹李萍、李莉三人,还与这轮投资中的领投公司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建银文化则有权要求小马奔腾或李萍、李莉、李明中的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所持小马奔腾的股权。

“同时,还要另附10%的年复利息。”金燕解释,建银文化投资小马奔腾4.5亿,若上市失败,按照协议内容,小马奔腾或李萍、李莉、李明中的任何一方不仅需要偿还4.5亿,同时还要偿还每年10%的“利滚利”,按此计算,总金额高达6.35亿。

2014年1月2日,小马奔腾董事长、创始人李明突发心肌梗塞离世。仅仅20天后,遗孀金燕匆匆上任,接替李明担任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职位。同年,金燕被公司董事会罢免。

李明突然离世,其所涉债务便落在了遗孀金燕头上。

“当年的‘对赌协议’,我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金燕说,“直到被推到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位置,我才知道了‘对赌协议’的存在。”

婚姻法专家详解:要避免夫妻一方跟着欠债有办法

丈夫去世,欠下了巨债,那么妻子声称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对这笔巨债偿还?这件事在网上引起了热议,对此,记者采访了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琳,她告诉记者,从现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如果金燕不能找到其他证明证明《对赌协议》中可能获得的收益与家庭生活无关,那么上诉被驳回的可能性更大。

辽沈晚报:请您谈谈初审判决的看法,金燕的上诉会否有所转机?

律师林琳:目前本案对外披露的内容较少,律师无法作出准确的预测。就现有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如金燕不能找到其他证据证明《对赌协议》中可能获得的收益与家庭生活无关,则上诉被驳回的可能性更大。

辽沈晚报:婚姻法41条以及解释24条是何具体规定,能否列举你和同行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碰到过类似的案例。

律师林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原则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24条进一步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规定。

其中规定了以下除外条款,即以下几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的情形,即夫妻书面约定采用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而虚构的债务。3.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辽沈晚报:从商的夫妻或者是想要摆脱这种状况可能性的夫妻,在法律框架下应该如何应对或提前应对?

律师林琳:第一种办法: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且在夫或妻对外签署合同时,令债权人知晓该约定,则夫或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以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清偿。

第二种方法:夫妻一方对外的经营活动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夫妻一方对外签署合同时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如夫妻一方完成了出资义务,且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无混同,则对于公司对外所付的债务,夫妻一方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种方法:夫妻将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有效分开,并委托律师进行个人或家庭财产规划,合理利用多种财富工具组合,如人寿保险等,则可以极大限度地保证在意外突然降临时家庭财产的安全。

辽沈晚报:按照判决,法院方认可了这份对赌协议,能否解释一下对赌协议以及夫妻双方对待对赌协议不同态度时可能的走向,按照金燕的解释,她完全不知情的态度会否影响判决?

律师林琳: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因为夫或妻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所以夫妻一方在签署对赌协议时并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且在不满足《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的条件下,夫妻另一方仅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并不足以对抗债权人。

但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签署对赌协议前知晓该协议,且明确表示不同意,迫使另一方与债权人书面约定由此协议所产生的收益与债务均为个人债权或债务,则可避免金燕事件的重演。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