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千万元国有资产,并转入到由全体职工作为股东的公司,按持股比例获利。2017年12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第五批参考性案例,冉昆峰、辛莉莉私分国有资产案就是其中之一。
六安商之都公司是由六安市华侨友谊公司(国有企业)与安徽商之都公司(国有企业)合作成立的。被告人冉昆峰在担任六安市华侨友谊公司、六安商之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领导组组长期间,伙同时任六安商之都公司总经理、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领导组副组长的被告人辛莉莉,违反国家规定,在六安市华侨友谊公司(含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过程中,隐匿账外资金7179479.54元、隐匿固定资产2766938.55元、虚增负债1713670.28元、隐匿期后利润1516569.98元、虚假列支土地出让金1135000元,共隐匿国有资产达14311658.35元,并将其转入改制后的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另查明,根据《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冉昆峰出资962万元,芜湖金鼎公司出资600万元,夏某某等19人每人出资20万元,杨某等29人每人出资2万元。原六安市华侨友谊公司的全体职工均成为金商都公司的股东。
在该案中,冉昆峰、辛莉莉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财产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成为关注重点。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冉昆峰、辛莉莉利用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任何决策与其履职行为都是密切联系的,都系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两人的行为在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并没有刻意隐瞒或者不让二者之外的人知晓。改制的结果是全体职工均持股,并按照持股比例获利。冉昆峰、芜湖金鼎公司在改制后公司中分别占有48%和30%的股份,职工全员持股比例22%,具体到普通职工身上只占股1%、0.1%,虽然形成了冉昆峰个人持股与普通职工个人持股比例差距480倍的悬殊,但全体职工已经占有企业相当的份额,均在改制中获益。
综上,在国有出资企业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过程中,冉昆峰、辛莉莉等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在企业内部一定程度公开,企业不同层面的多数人员获得利益的,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冉昆峰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辛莉莉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此案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