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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原法定代表人杨志茂涉单位行贿案宣判:被判二缓三

2017-12-14 09:21:07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锦龙股份,000712)原法定代表人、原董事长杨志茂涉嫌单位行贿一案宣判,杨志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2月13日,锦龙股份公告称,当天收到广东诚展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告知函》。《告知函》称,广东诚展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作为本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董事长杨志茂涉嫌单位行贿一案的辩护人,于2017年12月13日前往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参加了被告人杨志茂单位行贿一案的公开宣判,签收了《刑事判决书》[(2017)桂71刑初2号]。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志茂单位行贿罪罪名成立,杨志茂具有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和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综合有关法定和酌定情节,杨志茂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判决被告人杨志茂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杨志茂卷入的是广东省原副省长刘志庚受贿案。

据新华社2月24日报道,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当天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省原副省长刘志庚受贿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指控:1993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志庚利用其担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政府区长、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东莞市政府市长、中共东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锦龙股份法定代表人杨志茂、东莞市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小华、新亚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张峻、深圳市慧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枫等单位和个人在股权收购、土地置换、银行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家人等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9817.015069万元。

此后的6月1日,新华社报道称,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月31日公开宣判广东省政府原副省长刘志庚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刘志庚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刘志庚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锦龙股份5月4日公告称,杨志茂为使公司在收购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股权事项中得到关照和帮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4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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