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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房产新政不必然导致购房人无履约能力

2017-12-07 09:07:57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房屋是当今城市家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2017年,北京市密集出台多项新政对房屋市场进行调控,包括首付比例提升、购房资格的认定变化、限购房屋类型调整等,对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产生较大影响,也因此引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大幅增长。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近日通报,2017年前10个月,该院已累计受理此类案件977件,案件数量涨幅较大。

记者从大兴区法院了解到,在大幅增长的案件背后,不乏部分当事人企图利用新政规避违约等问题,但事实上新政并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或必然导致购房人无履约能力,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并不会轻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只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今年1月,吴某贷款购买A公司出售的房屋一套,并与A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该商品房的规划性质为办公。3月26日,房产新政出台,之前不限购的商住、商办类房屋,如果是个人购买,必须符合“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5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两项条件。

新政出台后,买房人吴某以自己无法办理商业贷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房款并给付利息。对此,A公司认为,合同的履行并未受到新政影响,根据此前合同的约定,付款方式已经变更为一次性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已经售出并进行网签,合同履行并没有受到新政影响,据此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解释说,新政确实规定了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贷款。但在本案中,购房人既没有真正申请贷款,也没有依据合同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因此根据合同约定,购房人的房款缴纳方式变更为一次性付款。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经中介公司居间服务,瞿某与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瞿某购买辛某手中的房屋,总价款210万元。合同签订后,瞿某依约支付了购房定金,但未办理网签。3月22日,北京市出台房屋新政,瞿某属非北京户籍家庭,按照新政要求不再具有购房资格。为此,瞿某要求解除与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返还已付定金。辛某虽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定金。翟某于是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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